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勞動合同可以立即解除。《勞動法》規定有四種情況: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勞動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稱職的;勞動合同訂立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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