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通過行為改變合同內容
當事人可以通過行為改變合同內容
(I)該行為如何構成合同中約定的某一事實所產生的法律效力。事實出現后,一方當事人的某一行為的含義與合同約定的法律效力正好相反。另一方保持沉默,不主張合同約定的法律效力。此時,應當認識到,一方的行為和另一方的沉默已經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并且合同已經變更(II)期限的變更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即將到期,合同項下的義務已基本履行,但一方主動履行不存在的義務。如果另一方接受,則應視為已改變了合同期限。連續合同的特點是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起著重要作用,總付款的內容取決于付款時間的長短。也就是說,隨著履行時間的推移,當事人之間不斷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
就權利和義務而言,連續合同表現為相同或類似質量和數量的權利和義務的重復發生,就合同履行而言,重復發生相同或類似形式的付款
因此,經決定,只要雙方同意在特定連續性合同到期時或之前延長合同,而不在特定連續性合同到期時或之前重新協商特定權利和義務,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和義務都將產生,如果一方的行為與合同繼續存在時應發生的義務的履行形式一致,而另一方接受,則也應視為現有合同的期限已延長,即合同已變更,雖然在這個過程中雙方沒有明確表示。例如,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或即將到期,但承租人支付下個月或下一年的租金,出租人也接受,則視為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已變更(也可視為雙方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三)交貨時間的變更
一方明確表示交貨時間的變更,另一方未表示,但付款正好與變更后的交貨時間一致,這與現有合同中的交貨時間約定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性能是更改交付時間的協議。相反,如果另一方的實際履行不符合有爭議合同的規定和一方變更交貨時間的書面提議,則該履行不是對變更交貨時間意圖的同意,(IV)沉默是否構成合同變更
如果一方做出了具體行為,而另一方保持沉默,是否可以認為有爭議的合同已經變更?對此,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討論:如果有爭議的合同明確規定一方已履行某一特定行為,而對方明知不反對,則應視為其同意,則這是對有爭議合同的變更;如果有爭議的合同中沒有此類協議,法律中也沒有此類規定,則一方的行為和對方的沉默不構成對有爭議合同的變更,守約方將給予寬限期以消除缺陷。對于是否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并終止合同,它沒有立場。當然,此時,限制期和排除期尚未到期。在這種情況下,守約方命令違約方消除缺陷的行為不是履約期的變更,也不是免除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責任(VI)違約責任的變更當債務人延遲交付時,債權人同意貨物的質量,并要求債務人繼續交付,但沒有說明是否調查逾期交付的責任。這不應解釋為債權人放棄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也不應解釋為變更合同中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總之,答案是肯定的。具體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變更,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回答。除主體變更外,合同變更還包括變更期限、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當雙方對合同變更及是否變更合同有不同意見時,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你可以向法院申請裁決。對于具體的訴訟事宜,您可以咨詢律霸.com,專業律師將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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