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但未蓋章的勞動合同具有什么效力?《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出,雇主印章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要素。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的簽訂可以表明勞動合同的效力。在法律上,確定勞動合同未加蓋公章即未生效是站不住腳的
為了防止隱患,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最好要求用人單位簽字并加蓋公章。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也可以看到只簽不蓋章或只簽不簽的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首先,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署勞動合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可以直接視為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的簽字可以證明勞動合同有效
其次,用人單位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勞動合同。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關于代理的相關規定和《合同法》第49條關于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工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在簽署合同之前已經得到了雇主的授權,他們的言行,可以說是部隊真實意圖的體現。因此,一般來說,他們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被視為有效的第三,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的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能夠代表法人的意志。如果加蓋公章,則表示組織已認可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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