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該合同
(2)不得按照雙方約定轉讓該合同
解釋:本條關于合同權利的轉讓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在不改變合同權利內容的情況下將權利轉讓給第三方。債權人可以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合同權利。如果轉讓了所有合同權利,則會消除原始合同關系并生成新的合同關系。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新債權人。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的,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權利
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權利主要是指根據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訂立合同。合同權利轉移給第三人,將改變合同內容,動搖合同的基礎,違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防止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得到適當的保護。當事人基于信托關系訂立的<勞動合同等,均為合同權利不可轉讓的合同
2。當事人協議不能轉讓的權利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就權利轉讓訂立專門協議,禁止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只要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條款,則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債權人應遵守本協議,不得將其權利轉讓給他人,否則其行為構成違約
但是,合同雙方的此類特別協議不得針對善意第三方。如果債權人不遵守協議,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轉讓的權利,則轉讓有效,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轉讓給債務人利益造成損害的,原債權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法不能轉讓的權利
中國一些法律對某些權利的轉讓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擅自轉讓法律禁止的權利。
第87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其權利或者債務人轉讓其義務的,登記等手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向審批機關、登記機關提出債權轉讓請求,經審查不同意債權轉讓的,合同項下的權利屬于依法不能轉讓的權利,債權人不得違法轉讓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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