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之日起滿足法律規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以勞動合同為準。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關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工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經用人單位同意,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是,如果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員工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第32條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在試用期內
第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第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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