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根據合同內容,勞動合同分為勞動合同制度范圍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度范圍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形式分為必要勞動合同和非必要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形式是勞動合同內容賴以確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具體表現形式。《條例》第3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的簽訂應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勞動合同是嚴肅的。它們是澄清工人和雇主權利和義務的重要基礎。將勞動合同內容融入文化,便于雙方履行勞動合同,便于相關部門對勞動條件進行監督檢查。一旦發生,也可以形成文件,更有效地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作為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勞動合同也可以分為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直接以書面形式表示和記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本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認真、謹慎、準確、可靠、有據可查。發生爭議時,便于查明事實,辨別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此外,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增強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感,促進合同規定義務的充分履行。與書面形式相對應的口頭形式沒有可以保存的書面依據,具有任意性,容易發生爭議,難以提供證據,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是勞動合同形式的全部內容。我想知道它是否能幫助你。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不再需要小編說了。小編希望廣大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多加注意,不要落入用人單位設置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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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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