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馮女士在成都培訓學校擔任教師,但學校要求她試一試兩個月,考試合格后與她簽訂勞動合同。馮女士想問:雇主這樣做是否合理?違反勞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勞動關系。但在現實生活中,為了避免員工在試用期內流動性過大,一些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讓員工長期實習,通過試用期后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肯定是非法的
一般來說,雇主應從雇傭之日起與雇員建立勞動關系,即雇主應從實際雇傭之日起與雇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期限內,而不是“試用后簽訂合同”的做法。如果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就建立了勞動關系,法律規定,書面勞動合同應在雇傭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這是一項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之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最遲不得超過錄用之日起一個月。“試用后簽訂合同”的行為是不恰當的。”
如果雇主在雇傭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雇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應向工人支付月工資的兩倍。這是《勞動合同法》對“一年內”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采取的嚴厲處罰措施。因此,《勞動合同法》具有較強的現實可操作性。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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