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合同和個人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集體勞動合同又稱集體合同、集體協議等,是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由工會或者職工、用人單位委托的代表訂立,規范勞動關系的,以所有工人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協議。其法律特征如下:
1。實施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維護職工的整體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職工的共同發展。集體合同的主體是雇員代表和雇主。對于集體合同,員工代表和雇主應首先協商合同草案,并由員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集體合同生效后,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工人根據法定程序選出的代表。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企業和勞動者個人。不同內容:集體合同的內容是以全體勞動者共同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就企業一般勞動條件標準達成的協議。勞動合同的內容僅涉及單個工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同功能: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明確企業的一般工作條件,為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作為單一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不同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規定了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約定的任何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都將無效,因此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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