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本規定遵循《勞動法》的規定,規定了書面勞動合同在建立勞動關系中的地位。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工人的雇傭通過“通知”和“派遣證書”等待工作單位工作,無需簽訂合同。隨著企業就業自主權的擴大,國家賦予企業就業自主權。因此,中國從1986年開始對新聘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并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上述規定,所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人,無論是經理、技術人員還是所謂的固定工人,都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實際上,雇主不愿意簽訂書面合同。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有利于保護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特別是在勞動合同糾紛的情況下,他們可以提供很好的證據。合同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形式。有些合同的形式比較隨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應該說,口頭合同是基于誠信的。對于誠信度高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采用口頭合同。但是,對于誠信水平較低的單位和個人來說,他們所說的話不能統計,所做的事也不能被承認,口頭合同的弊端十分明顯。由于口頭合同沒有書面依據,一旦發生糾紛或訴訟,很難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勞動合同直接涉及勞動者的勞動地位、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勞動權益,不得采用口頭形式。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有利于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避免合同糾紛,履行勞動合同,解決糾紛。勞動行政部門規定了統一的勞動合同格式,用人單位也有勞動合同文本,按照勞動部門的合同格式打印。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雙方僅就需要協商的事項進行協商。達成協議后,可以逐項填寫并簽字蓋章。勞動合同一經書面簽訂,即具有法律保護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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