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一般分為必要條款和約定條款。強制性條款是指法律法規一般規定的合同強制性條款;約定條款是指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條款。勞動合同通常既有必要的條款,也有約定的條款。《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 勞動者的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3) 勞動合同期限;(4) 工作內容和地點;(5) 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6) 勞動報酬;(7) 社會保險;(8) 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本規定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具體條款而形成的。《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包括七項: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勞動合同解除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現行《勞動合同法》有九條規定。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增加的項目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工作場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病危害防護和社會保險;它減少了三項內容: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可以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加詳細和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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