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虛假手段脅迫合同生效(《合同法》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合同可能無效,也可能被撤銷
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3)以法律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在簽訂合同時,這顯然是不公平的。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可撤銷合同的適用范圍
可撤銷合同的適用范圍應當限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4條,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民法通則意見》第71條規定:“如果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種類、質量、規格和數量的錯誤理解使行為的后果與其本身的意思相反并造成重大損失,則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在本案中,誤解是由誤解方自身的過錯造成的,即誤解方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而不是由他人的欺騙或不當影響造成的
(II)根據中國司法解釋,明顯不公平的合同
,明顯不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其優勢或另一方缺乏經驗,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和等額賠償原則的民事行為,脅迫或利用他人的危險
在欺詐或脅迫下訂立的合同顯然違反了中國民法的自愿原則:一方當事人聲稱另一方當事人處于危險之中,并強迫另一方當事人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以尋求不正當的利益利益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是利用他人的危險
對于上述三個方面,利益受損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欺詐是指行為人故意將虛假情況告知另一方或隱瞞真實情況以誘使另一方虛假表達意圖的行為。脅迫,是指威脅損害對方或者其親友的合法權益,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圖行事的行為。將欺詐簽署的合同視為可撤銷合同有以下理由:(1)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欺詐和脅迫屬于不真實的意圖表達。只有當事方知道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是否屬實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并尊重自己的意愿。(2)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其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相同,受害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很小,而且另一方當事人希望履行合同,因此他愿意繼續履行合同,以保護其直接利益。(3)維護善意第三方的利益。以欺詐或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視為可撤銷合同,合同的解除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將其通過欺詐或脅迫手段獲得的財產轉讓給第三方,并且第三方善意地獲得該財產,則被欺詐或脅迫的人不得對善意的第三方使用合同。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意味著被害人不僅可以根據自身利益申請撤銷,而且可以維護合同的效力。如果某些合同繼續有效和履行,它們將增加交易和社會財富。
III.最新信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8條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要約無效:(一)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時未作出承諾;(4) 通過小編的介紹,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了實質性的改變,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以虛假的脅迫手段簽訂合同,合同可能無效或合同可能被撤銷,所以在生活中不要做這樣的事情。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以咨詢lvba.com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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