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可以更改嗎?新的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第148條【欺詐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欺詐手段迫使另一方違背其真實意圖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欺騙的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
不公平的條款損害了合同的平衡,通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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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一方[即雙方均有權要求撤銷。
(1)重大誤解:如果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種類、質量、規格和數量的錯誤理解,使行為的后果違背了自己的意思,并造成重大損失,則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重大誤解的構成要素:
① 一方或雙方對本合同的主要內容有重大誤解;
② 雙方均無主觀意圖;
③ 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誤解訂立合同;
④ 誤解一定很嚴重。
2.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的合同:一方[即雙方]雙方均有權要求撤銷。
<1)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自身優勢或利用另一方經驗不足,在與另一方簽訂的合同中設定明顯的有利條件,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和相當大的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違約賠償責任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設置了一些似乎對一方明顯不利的條款,但這些條款的設立是雙方意圖的真實表達,其實質在于平衡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合同一方要求撤銷合同合同條款基于公平的理由,不應予以支持。
(3)明顯不公平的撤銷權條件:
① 有償合同;
② 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不平等,明顯偏離公平原則;
③ 不公平是由于一方利用其優勢或另一方缺乏經驗造成的。
3.一方通過欺詐、脅迫或利用他人危險違背另一方真實意圖訂立的合同:只有受害方有權要求撤銷。
(1)欺詐要素:
① 合同一方有欺詐意圖;
② 合同的一方有欺詐行為;
③ 合同對另一方的意思表示錯誤;
④ 向另一方錯誤表達意圖與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脅迫:脅迫可以被視為脅迫,如果脅迫迫使另一方表達其違背事實的意圖,威脅對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和財產造成損害,或對法人的榮譽、名譽和財產造成損害。① 必須有強迫的意圖;
② 必須有強迫;
③ 脅迫缺乏合法性:脅迫脅迫手段不合法或目的不合法;
④ 對方因脅迫而恐懼,并據此訂立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危險,迫使另一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以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① 另一方處于危險或緊急需要中;② 合同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險;
③ 雙方已簽訂合同,明顯嚴重不利于對方。
根據上述相關回答,如果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條款,此時不再需要變更,因為合同是無效條款。雙方可以根據合同重新簽訂合同如果你有相關的法律意見,你可以打電話給luba.com的在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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