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無效合同的責任
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在私法上形成權利和義務,民法自治的范圍主要包括合同自由、所有權自由和遺產自由。(王澤建摘要第23頁)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當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的含義達成協議時,合同即宣告成立。對于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當事人或者法院可以按照合同的補缺規則進行處理,合同的成立屬于主觀判斷。中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本標準也被采用
合同的有效性意味著已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合同成立與否是以意志能力為基礎的,合同當事人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是否生效,取決于是否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治安良好習慣。中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終止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其依法成立要件反映了合同應當符合國家意志、社會秩序和良好習慣的意圖,因此合同的效力屬于客觀判斷
然而,在許多情況下,雖然合同已經成立,或者根據債權理論,由于合同所附條件未履行,或者合同所附有效期未滿,或者合同需要辦理登記、審批等手續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如果所附條件尚未完成且有效期尚未到期,合同應當依法登記。經批準后生效的合同,在履行登記批準手續之前,屬于無效合同成立的范圍。未生效合同的有效性和期待權的保護一般來說,在有生效條件的合同中,合同是在條件履行之前訂立的,但只有在條件履行之后才能生效。在合同條件未滿足之前,合同的效力即被中止和未決,這在傳統民法中被稱為“未決期間”。在此期間,雖然法律行為尚未確定生效,但已確立的有條件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體現在:
1。雙方不得單方面宣布撤銷或取消。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和條件履行前單方面宣布撤銷或取消合同,將構成違約。對惡意行為的追溯效力。附條件合同當事人的目的是通過合同獲得相關利益。他們的主觀意愿是希望和期待條件得以實現,從而享受合同效力所帶來的利益。有有效條件的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條件履行前,當事人應當承擔消極義務,不得妨礙所附條件的實現,以實現行為的法律效力,保護當事人合法合理的期待權,并且不得違反法律、道德和誠信原則為自身利益,以作為或不作為促進或阻止條件的實現。如果一方出于不正當目的通過作為或不作為促進或阻止條件的實現或不實現,則法律作出相反的推定,三、無效合同違約民事責任的性質違約責任理論。法院說,未生效的合同的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違反的合同雖然尚未生效,但已經依法成立。判斷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標準是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在合同成立前,如果合同關系不存在,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另一方當事人信托利益的損失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而不是合同責任;合同成立后,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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