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競業禁止和競業禁止之間的區別。競業禁止是一項法律義務,不能通過協議解除;競業禁止是一項約定義務。如果企業違反了《競業禁止協議》的承諾,且未支付賠償金,則工人在受到催促后仍未能支付賠償金。此時,勞動者可以行使終止競業限制協議合同的權利,并免除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本單位可提前一個月發出通知,放棄競業限制。競業禁止針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競業限制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禁止商業競爭是針對在職人員的;競業限制針對辭職人員
4。競業禁止始終適用于未辭職的員工;員工離職后的競業限制不超過2年。單位無需對競業禁止人員進行補償;競業禁止人員離職后,單位必須給予補償,不得在其任職期間支付保密費。競業禁止根據法律有效(只要您成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競業限制以單位支付的補償金為有效條件。如果賠償不明,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協商失敗,雇主應按照工人先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賠償金。競業禁止和競業禁止的定義競業禁止,也稱為競業禁止回避和競業禁止回避,是雇主為保護其雇員的商業秘密而采取的一種法律措施。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協議,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某段時間內,限制和禁止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在業務競爭對手中兼職
限制和禁止員工在辭職后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在生產類似產品或經營類似業務且具有競爭或其他利益的其他業務單位工作;不得從生產類似產品或經營類似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雇主處獲得兼職或雇傭;不得生產與原單位競爭的類似產品或經營與原單位競爭的類似業務
競業禁止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所有權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生產類似產品,從事類似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任職,不得與原單位生產類似產品或者經營類似業務。期限由雙方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競業禁止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延遲生效條款,即在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法律約束力終止后,該條款生效。違反競業禁止。根據《公司法》第148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取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應由雙方商定。如果約定的違約賠償金數額異常高,雙方可要求適當減少
3。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的數額、責任和支付方式由勞動合同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高于因員工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員工應按照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且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則勞動者應根據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因此,如果違約金過高或過低,仲裁和司法機構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給企業造成的損失,做出相應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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