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必須包括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條款。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基礎的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稱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明確約定合同開始和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1年、3年、5年和8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稱不定期勞動合同,是指雙方只約定合同的開始日期,不約定合同的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律、法規或本合同規定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被解除,雙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完成某項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以完成某項工作或項目為合同開始和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合同的開始和終止日期。某項工作或項目的完工日期為合同終止日期
工作內容。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具體要求,如崗位、勞動數量、質量、工作任務等。雇主應為工人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勞動保護措施和工作環境
勞動報酬。包括職工應當享受的工資、獎金、津貼和其他福利,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勞動紀律。工人必須遵守雇主的內部勞動規則。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法律規定的或雙方協商一致的終止合同的條件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也就是說,由于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未能履行或不當履行,雙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條款在勞動合同中是強制性的。此外,法律還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如試用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的保密、禁止同業競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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