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經成立但不完全滿足合同效力要求的合同。一般來說,合同當事人缺乏訂立合同的能力和權利。因此,是否有效尚未確定。經授權人批準后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限內或經催促后不予批準,合同不生效
什么是效力未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其法定代表人批準后生效。但是,純受益合同或者根據其年齡、智力、心理健康狀況訂立的合同,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批準。對方當事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批準。法定代表人未作出表示的,視為拒絕認可。合同認可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取消應以通知的方式進行。“
(2)對于未經授權的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在代理權終止后,未經委托人批準,不具有對抗委托人的效力,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對方當事人可以催告委托人在一個月內予以批準。委托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認可。合同成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取消應以通知的方式進行。“
(3)根據無權處分財產的人訂立的合同處分財產的人,有權處分財產。原則上,任何人不得處分屬于他人的財產。但是,如果受到處罰,該合同的效力如何?《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經債權人批準或者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上述三種類型是效力待定的常見合同類型。我們知道,效力未定的合同之所以不能及時生效,是因為行為人的能力或權利存在一定缺陷,需要權利人予以承認。同時,這也是為了保護對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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