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小姐于2009年2月加入a公司,工作了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1月,公司人事部口頭通知終止勞動關系。2010年2月,張小姐委托律師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工資差額,但未簽訂合同,以及非法終止勞動關系的賠償金。關鍵問題:
在法庭審理中,a公司確認雙方確實終止了勞動關系,但她認為張小姐辭職了,并被依法解雇。因此,a公司不愿意賠償經濟賠償。對于未簽訂的合同,公司已通知她簽訂勞動合同,但張小姐因自身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雇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上述事實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雙倍的未簽訂合同的工資差額以及非法終止勞動關系的賠償金?而由此看來,公司在招聘員工時應該注意什么
根據本案的材料,本案已進入法庭審理階段。對于張小姐的兩項索賠,a公司沒有完成其舉證責任,也沒有提供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其辯護理由。法院必須判決a公司支付未簽訂合同的張小姐雙倍的工資差額和非法終止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本案的核心問題只是一個問題,即舉證責任的分配。在本案中,a公司在提供證據的過程中完全失敗。事實上,它相信它所做的是非常合理的,符合人類的成熟。它認為,只要它完全否認雇員的要求和法庭審判中描述的事實,法官就會理解事實的真相并支持其反駁理由。事實上,本案中的第一項索賠并非針對a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是否合法。a公司聲稱張小姐是自己離職的。它認為,根據法律的一般規定,“誰主張,誰提供證據”,張小姐無法出示書面證據,如她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在本案中,它認為公司可以要求法院不要支持張小姐的索賠。a公司對法律的理解是完全錯誤的
,因為對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事實的認定有一些特殊的證明規則。本案爭議的前提是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雙方沒有否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如果因雇主決定解雇、解雇、解雇或解雇而發生勞動爭議,解雇、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張小姐是否主動離職不承擔舉證責任,應由A公司承擔,a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張小姐離職了。因此,公司應承擔未能提供證據的不利后果。因此,根據證據規則,法院認定公司與張小姐終止勞動關系是非法的,并責令公司支付非法終止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本案第二項索賠的核心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查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
:如果雇主未與雇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雇傭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應每月向員工支付兩倍的工資
本案事實是張小姐與a公司已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對此沒有異議。現階段,張小姐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只有在“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不支付雙倍的工資差額。然而,在本案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a公司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張小姐拒絕簽署勞動合同,并履行了誠實協商的義務。因此,法院應命令公司向張小姐支付雙倍的工資差額
最后,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導致雙倍工資補償的法律問題,我們建議用人單位一般應與部門領導溝通,并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如果企業需要員工,還應保留與員工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如談話記錄簽名、勞動合同收據等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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