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使用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情形。[1]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權法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保護的需要,同時也是法律對個人私益與社會公益平衡的體現。合理使用作為一種對著作權進行限制的法律制度,得到了世界各國的國內法和國際公約的普遍認可。《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二款、第10條對同盟國之間的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做出了規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將著作權合理使用歸納為十二種情形。美國版權法則明確規定了判斷合理使用的四個標準:(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非用于商業用途;(2)著作權作品的性質要有獨創的內容;(3)所引用的數量不能構成作品的實質內容;(4)這種引用不能對版權作品的經濟性質做出不利影響。[2]
網絡作品的使用可歸納為三種具體的表現:一是傳統作品在網絡上的使用;二是網絡作品以傳統形式使用;三是網絡作品在網絡上的使用。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合理使用與傳統著作權合理使用并沒有實質差別,其主要特征在于:使用對象是已經發表的作品;使用的度表現為量的“合理”性;指明所使用的作品名稱、作者及該作品的來源;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結合我國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將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合理使用行為歸納為以下幾種情形: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在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通過互聯網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通過互聯網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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