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合同能否終止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終止勞動合同,但企業應盡可能減少或不裁員,以穩定勞動力市場
二、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過失解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本法第26條(6)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冠病毒感染肺炎防治中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負責預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現就做好疫情防控中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通知如下:
,新冠病毒,肺炎,疑似人員,如果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或由于政府實施的隔離措施或其他緊急措施,無法提供正常勞動力,企業應支付員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則應推遲至員工的醫療期、醫療觀察期、隔離期到期或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結束。如果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困難,可以通過與員工協商調整工資、輪班、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崗位,盡量不減少或減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就業補貼。企業在工資支付周期內關閉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在一個以上的工資支付周期內,如果員工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由企業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各省規定的辦法執行,自治區、直轄市
三、因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暫停仲裁時效。仲裁時效期間自中止時效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因疫情影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在法定期限內審理的,試用期限可相應順延
四、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疫情企業的勞動就業指導和服務,加強勞動保障監督執法,切實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1月24日
上述知識是小員工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企業應盡量減少裁員或不裁員,以穩定勞動力市場。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讀者咨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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