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違紀行為在立案調查期間不影響工資
公務員違紀行為在立案調查期間不影響工資。但是,根據人事部(1990)答復5號,國家公務員被逮捕(包括取保候審)或經檢察機關批準被拘留時,,其所在單位自批準逮捕之日起停止支付工資紀委立案依據是《案件檢查條例》第十六條,其中規定:"對舉報,控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實存在違紀行為,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備案手續杜爾斯“,這是紀委立案的先決條件;這是紀委追究違紀者責任的法律條件。上述兩個條件是必不可少的
在紀委黨內立案后的程序紀律檢查如下
1調查:案件立案后,轉入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調查階段。案件調查期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如果重大或復雜案件不能在延長期限內結案,經備案機關報告并批準后,調查時間可以延長。移送審判:案件調查完畢后,由紀委作出違紀處理決定。如仍有違法行為,移交司法部門進一步調查處理
3。公訴量刑:是對被罷免的腐敗分子犯罪的定案過程,,官員腐敗案件的處理已經結束相關知識:什么是雙規?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5月9日廢止)首次出現了“雙規”。條例規定,監察機關有權在案件調查中"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對監察事項中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1993年,中央紀委,監察部聯合工作后,擴大了"雙規"的適用范圍。1994年5月1日《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條例》的實施為在黨內使用“雙重規則”提供了依據。“雙重規則”不是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在司法程序之前限制人身自由的黨內措施。2.雙重監管意味著什么?紀檢系統中的“雙規”被稱為“兩規”。是根據《中國案件審查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調查方法。。。紀檢機關“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對調查涉及的事項作出說明”。由于時間和地點可以指定,監管權由各級紀委控制,實行“雙規”
公務員違紀行為在備案和調查期間不會影響其工資,但是,國家公務員被逮捕(包括取保候審)或者經檢察機關批準被拘留的,單位可以暫停其職務。如果公務員犯罪,他將被開除公職。如果您的情況更復雜,律師協會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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