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價格競爭是經營者之間進行市場競爭的重要的方式和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是經營者消除或限制價格競爭的經濟行為,是一種直接利用價格進行的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
2.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判斷是否構成低于成本傾銷行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價是否低于成本。二看目的,即是否企圖通過低于成本價格,擴大市場份額,從而達到削弱甚至驅逐競爭對手的目的。三看后果,即是否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引發惡性低價競銷,阻礙或威脅競爭對手的建立、生存和發展,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等。
3.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哄抬價格行為是一種故意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應求時,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可能會引起商品價格過高上漲,造成市場秩序混亂,引起消費者恐慌,形成經濟和社會的不穩定。
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利用價格手段詐騙,屬價格欺詐行為。主要有:虛假降價,謊稱降價而實際沒有降價;模糊標價,用模糊語言、文字、計量單位等表示價格。它不僅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而且破壞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經濟生活的紊亂。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價格歧視是指經營者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商品或服務時,使同等交易條件的接受者在價格上處于不平等地位。例如對具有同等條件的甲、乙企業,因甲是本地企業,乙是外地企業就實行不同價格待遇等。價格歧視使條件相同的買主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妨礙了它們之間的正當競爭,具有限制競爭的危害。
6.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變相漲價和變相降價都是損害國家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變相漲價一般在供不應求時發生較多,如:偷工減料,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缺斤少兩;變相降價一般發生在供過于求的情況下,如:收購商品,壓級壓秤,出售商品降低等級等。
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價格法》中所稱的暴利,是指通過不正當的價格手段在短時期內獲得的巨額利潤。暴利行為既嚴重背離價格,也不反映供求關系,破壞了市場經濟等價交換、公平競爭的基本法則,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暴利行為還為經營者提供虛假的價格信號,誤導投資方向,破壞了資源的合理配置,扭曲了產業結構。為此,1995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計委發布實施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各地相繼制定了有關實施細則,界定了暴利與合理利潤的標準。
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這是指上述七種以外、《價格法》沿未列舉,而實際經濟生活中將要產生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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