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轄權異議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報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規(guī)定舉證期限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和答辯通知書之日起次日計算。何時提出對管轄權的異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間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若不成立,則應裁定駁回。“
第125條規(guī)定,“被告應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天內(nèi)提交答復“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時間應在被告收到起訴書副本之日起15天內(nèi)
對于提交的方式,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是否可以在答復中直接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或者是否有必要重新提交另一份管轄權異議申請。結合實踐,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因為此時案件尚未進入實質(zhì)性審理,是否需要再次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難以進行口頭辯護和提出管轄權異議
,我認為沒有必要。當事人可以在答辯狀中提出管轄權異議
III.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二款規(guī)定,如果被告在超過答辯期限后提出管轄權異議,應如何處理:“當事人未提出管轄權異議,并對訴訟作出答復的,視為被訴訟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但違反級管轄權和專屬管轄權規(guī)定的除外?!?/p>
在本案中,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提出管轄權異議并對答辯狀作出答復的,視為放棄管轄權異議,被起訴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可能存在其他情況。如果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時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在期限屆滿后提出管轄權異議且未對答辯狀作出回應,如何處理?人民法院是否也應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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