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存款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預付一定金額的款項,作為實現擔保合同中債權的擔保,旨在促進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的實現。簽訂合同時,必須書面約定定金,并約定定金的金額和交付時間。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對方。債務人履行義務后,按照約定,定金應當抵減或者收回。定金不可雙倍返還
定金是《擔保法》規定的債務擔保方式,也是《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承擔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保證金,具有保證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況:
第一,當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將被用作價格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當合同不履行時,應適用定金罰款:即如果交付方違約,它無權收回它;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保證金的規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擔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和第一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僅從擔保的角度來看,保證金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證金是懲罰性的,《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價或者追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收到定金未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是存款擔保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存款擔保的主體是具體的,即債務人只能為自己提供債務的存款擔保。這種擔保更方便、更有效
存款的標的是具體的,即w規定付款。有關于存款擔保最高金額的規定。《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保證金金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金額的20%”。《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超過主合同標的物20%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5。存款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存款擔保優于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雖然這只是一方對一定金額款項的支付行為,但存款擔保可以約束雙方。如果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可適用保證金罰款。存款擔保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合同債務,不適用于其他債務的擔保或反擔保。此外,大多數情況下,合同雙方不能同時履行,只能連續履行債務。一般來說,支付定金的一方應該是根據合同承擔付款義務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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