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民事訴訟法》,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規定如下:
第一條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權利或者毀壞財產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第二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實際損失和不可避免的損失第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發現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第四條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視為量刑情節,< 5】罪犯非法占有或者處分被害人財產,造成被害人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回或者責令退還和賠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訴情節考慮恢復和歸還情況, < P>如果恢復或者恢復后無法彌補損失,受害人單獨向人民法院民事法庭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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