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送超市價目表是邀請報價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要約的意思表示,第十五條【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要約的意思表示。發出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它應被視為要約
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方法
1。《合同法》第15條規定:“發出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是,法律明確規定僅限于這些類型,商業廣告還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什么符合要約的規定,什么不符合要約的規定,目前尚不清楚,這相當于繞一圈,回到最初的出發位置。因此,根據法律無法完全解決這個問題。
區分要約和合同的主要方法之一是要約是否完整。雖然《合同法》大大減少了合同的必要條款,縮小了這種方法的適用范圍,但在某些時候它仍然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報價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和全面。全面合同要求合同的所有必要條款都必須可用。例如,訂單只有采購商品的名稱和規格,沒有數量,因此不能成為報價。根據交易習慣,尤其是出租車亮起時特定各方之間的交易習慣,行業慣例通常被視為向未指明的人發出要約,而不是發出要約邀請。因此,乘客只需告訴司機目的地,無需進一步協商。如果雙方在以前的交易中形成了固定的交易習慣,一方發出的“所需300噸”電報也可以構成要約。這取決于行為人的目的是與另一方訂立合同,還是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這是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方法。由于目的屬于主觀范疇,難以作為客觀認定標準。《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一項制度,使行為人在行為時能夠向外界反映其主觀目的。這就是第14條第2款應當“表明要約人接受要約人,要約人受意思表示的約束”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達,發送價目表是發出要約邀請的行為。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咨詢有關luba的法律意見。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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