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CEPA的內容
為促進內地和香港經濟的共同發展,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于2003年6月29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概括地說,CEPA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三方面的內容。
1.2服務貿易是CEPA推進貿易自由化的重要內容
在CEPA三方面的內容中,服務貿易方面的安排最為值得關注。它作出了比GATS更為優惠的規定:內容更全、條件要求更低、對自然人流動這一服務貿易形式放得更寬。同時,CEPA其他方面的內容也對服務業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零關稅不僅帶來了商品由香港向內地的流動,而且引起了由商流帶動的物流、信息流、貨幣流的增大;而貿易投資便利化則促進了香港向內地服務業的資金注入。CEPA為兩地服務業的合作創造了廣闊的空間,使得兩地的服務貿易合作進入了制度性實踐的全新階段。
1.3CEPA對兩地服務業的影響
CEPA對兩地的服務業產生了積極影響。它一方面促進了香港經濟的復蘇與發展;另一方面,推動內地服務業提高行業效率、調整業態結構、改進管理方式、擴大產業規模,促進內地企業以香港為平臺走向世界。概括來講,CEPA的實施為進一步加強兩地的服務貿易合作注入了新的動力。極大地促進了兩地資金、服務、技術、人員以及信息等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為兩地的服務業帶來了優勢互補、合作雙贏的機會。
2CEPA服務貿易規定中的缺陷
2.1原產地規則存在缺陷
CEPA服務貿易主要規定在其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其中。附件四主要規定承諾開放的具體領域;而附件五主要解決哪些服務提供者可享受CEPA下的優惠。根據附件五第2條,除另有規定外,可享受CEPA服務貿易優惠的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CEPA下的“法人”是指“根據內地或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適當組建或設立的任何法律實體,無論是否以盈利為目的,無論屬私有還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此外,CEPA還規定了當香港服務提供者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務時。確定“香港法人”的標準:對于非法律服務部門的香港法人。一是必須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二是應該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對于法律服務部門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行)。CEPA規定了更嚴格的認定標準。可見,CEPA對香港法人服務提供者采用的是注冊成立地標準和業務執行本地化標準,這兩種標準對股東或經營者身份都沒有限定。在這種情況下,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服務提供者就完全有可能利用法律漏洞,“搭便車”成為符合CEPA要求的服務提供者,并借此獲得CEPA給予的各種特殊優惠,這就是所謂的“滋出效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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