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特征: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愿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里“自始無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記機關、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關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在未經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按無效對待。
產生兩個法律后果:
(1)人身關系方面。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2)財產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自己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訴訟,以維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三、可撤銷婚姻離婚怎么辦理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離婚的前提是雙方已經建立起有效的婚姻關系,所以可撤銷的婚姻不需要辦理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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