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同是不同國家(地區)的當事人通過友好協商,按照一定交易條件,買賣某種商品所達成的協議。這種協議也稱買賣合同。它是根據買賣雙方都接受的國際貿易慣例或國家法律的規定而成立的。合同不僅規定買賣的商品,也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以下所稱“合同”,指國際貿易合同。
合同以不同的方式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合同制作人分類:賣方制作的,稱為“銷售合同”(SalesContract);買方制作的,稱為“購貨合同”(PurchaseContract)。
2.按合同的內容繁簡分類:分為銷售合同(SalesContract)和銷售確認書(SalesConfirmation)。銷售合同內容比較全面,除商品的名稱、規格、包裝、單價、裝運港和目的港、交貨期、付款方式、運輸標志、商品檢驗等條件外,還包括有關異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條款。銷售確認書經過簽字后,也具有銷售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但它所包括的條款較為簡單,一般無檢驗條款、異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條款,屬于一種簡式合同。此外,買賣雙方通過往來函電成交后,如雙方均不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可用往來函電作為依據履行雙方的義務。
3.按合同中使用的價格術語分類:可分為“FOB合同”、“CIF合同”及貨物到達合同(ArrivalContract)等。
合同的結構,一般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首部,包括序言、合同名稱、編號、締約日期、締約地點、締約雙方的名稱和地址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主體部分,規定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單價和總值、交貨期、裝運港和目的港、支付方式、保險條款、商檢條款、異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條款等。第三部分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使用文字、份數、效力的有關說明和買賣雙方簽字。
報驗時隨附的合同一般可以是經雙方簽字生效原件的復印件或傳真件,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原件進行核查。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檢驗標準或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外,買賣合同中有專門的條款對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安全、檢疫、衛生、環保等質量特征作出規定,這些規定是檢驗檢疫機構執行檢驗檢疫的依據。依據合同檢驗,其檢驗結果就具有法律效力,買賣雙方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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