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保理業務量只占我國出口貿易結算額的萬分之幾。在2001年,中國的保理業務量為12.38億歐元,占世界總量的0.1719%,而同期英國達到1398億歐元,占世界總量的19.41%。目前我國的保理業務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信用交易在我國尚未普遍建立,出口企業忽視對保理業務的應用。長期以來,由于受匯款、信用證等傳統結算模式的限制,我國出口企業還不能適應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保理業務,這首先從交易觀念上阻礙了保理業務在我國的發展。另一方面,目前我國的出口貿易中仍有大量的紡織品、服裝、手工藝品等勞動密集型產品,這些商品主觀檢測性強,容易引發合同糾紛。而在保理業務中當買賣雙方對產品有爭議或者買方挑剔產品質量時,保理商通常不承擔付款責任,這使得部分企業認為保理業務對賣方利益保護不夠,進而影響了我國保理業務的交易量。
2.我國目前還缺乏實力雄厚、富有國際經驗的保理機構。由于業務規模小,人員素質低,國內銀行大多仍滿足于以往的傳統服務方式,造成對新業務的了解與接受存在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我國銀行大多開辦國際業務的時間較短,其在國外代理行較少,且分布不均,敘做保理時難以很好地對國外客戶進行資信調查與信譽評估,在買斷出口商賬款的情況下面臨很大的風險。
3.我國保理業務與國際通行做法存在較大差異,不利于其業務規模的擴展。與國外相比,首先是在保理模式上,我國主要采用單保理形式,不同于國際上通行的雙保理做法。這就不能充分發揮國際保理業務中的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等綜合服務的優勢;其次,在保理業務內容上,我國多為到期保理,當進口商到期未能付款時,保理商在到期后第90天才無條件支付給出口商,這就有悖于國際上通行的融資保理做法;最后,在保理業務范圍上,我國基本限于出口保理業務,保理空間狹窄,不如歐美保理商視進口保理與出口保理互為統一體來共同發展。
4.我國國際保理業務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法制建設滯后。我國早在1992年就開展了國際保理業務,也已經加入了FCI并接受了《國際保理慣例規則》和《國際保理服務公約》,但當前我國保理業務還遠沒形成類似信用證結算方式那樣完整的法律保障體系,使得我國外貿企業對與保理業務有關的合同糾紛仲裁、訴訟方的利益和仲裁對象范圍等方面的實務操作不很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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