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必須回戶口所在地嗎?
法律中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并提供有關服務。
二、離婚登記要哪些材料?
第一、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第二、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三、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第四、離婚協議書;
第五、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如果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應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手續,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找不到其結婚登記檔案,本人結婚證又丟失,可到辦理結婚登記時居住地的戶籍管理機關出具原在該地居住的戶籍證明,并由雙方當事人出具該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并經公證的聲明書及內地親友出具的保證書;
第六、申請登記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兩張。
在我國,離婚的具體方式包括協議以及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雙方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后約定相應的事項,當然是需要到雙方中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訴訟離婚的,需要準備起訴狀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等待判決。
離婚在我們國家存在的方式也就是兩種,一種是訴訟離婚,另外一種就是法律規定的協議離婚,但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回到自己的戶籍所在地辦理,同時需要提交照片以及結婚證件等其他的材料,等待工作人員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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