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許可的標的
專利權與傳統的財產權不同,它的權利不是簡單的一項,而是“一束”,也就是說,是權利群。專利權的具體可授權的權利項包括五種:生產、銷售、銷售展示、進口、使用等。另外,專利還具有地域性。所以,在簽訂許可合同前,雙方必須明確:專利許可人到底將哪些權利授權給被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力利用技術制造什么產品?授權被許可人在什么范圍內銷售和使用?這些在許可協議中必須明確,以免在日后執行協議時引起官司。
二、專利所有權問題
被許可人一定得注意,許可的標的專利到底是屬于什么人或法人的?很多國外的企業用不同的主體申請專利,這給專利許可造成了很大混淆。所以在接受許可是被許可人一定要檢查許可人的權屬證書,可能的話要將該證書的復印件作為合同的附件,免得在接受授權后被第三人起訴。如果發現專利許可人并不擁有該項專利,或者并不擁有其授權的專利組合中的某項專利的所有權,那被授權人一定得要求許可人提供其有權進行專利分許可的有關協議。
三、專利權有效性條款
就是在許可協議中要求被許可人承認專利的有效性,比如:“乙方(被許可人)認同許可使用的專利是有效的,是可以行使的。……對于任何與許可使用的專利有關的權利要求,乙方在任何時候都不應該直接或間接的反對授予權利,不應該直接或間接地對權利的有效性和可實施性提出異議?!?/p>
也就是說,只要你簽訂了這個協議,那就說明你認可了我的專利,以后不能以專利無效來尋求擺脫,不能反悔說這個專利不具備可實施性??墒聦嵤?,專利是否有效,不是由合同決定,也不是被許可人認可,更不是專利授權人一廂情愿就能解決的,而是要通過專利局的復審或者專利法官的審查。所以,在美國,這樣的條款基本上是無效的,法官認為這樣的條款“有濫用專利權的嫌疑”,而且包庇了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欺詐行為。
四、訴訟義務分配條款
當被許可的專利被第三人侵犯時,由誰來對侵犯專利的人起訴?這是專利許可合同中一個重要條款,許可雙方一定要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特別是約定訴訟費用由誰支付——其中包括付給律師的律師費。
作為專利被許可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也應該主張加入幾個條款,如:(1)如果侵權事件導致專利被許可人無法享有一個專利許可合同的經濟利益,技術受讓人有權終止該許可合同,并要求一定比例的賠償。(2)專利權人有義務列舉有侵權可能的第三方專利,以提醒被許可人注意。
五、對專利品質的保證條款
在一般的商品買賣合同中,出售方一定得保證自己出售的商品在性能上能達到使用的要求,在所有權方面不會侵犯第三人的權利。但在專利許可合同中,這樣的保證是很少的;反之,專利授權人會做出相反的規定,不對專利的“品質”和是否侵權作出保障。
六、注意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是任何合同或者協議的核心條款,到底如何計算專利許可費?專利許可費什么時候支付?專利許可費一般是按產品銷售額乘以一個固定的比率,但有時也會涉及按照一個比較“復雜”的公式來計算,這是就要求沒有參加起草許可證書的一方睜大眼睛,注意合同中的數量和算術表達式,防止被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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