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優先權什么時候產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船舶的優先權是在海事請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時產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十一條?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下列各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范圍。
二、船舶優先權有哪些特征
1、法定性
船舶優先權是依法律明文規定而產生的,即它不是由當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約定產生,而是由法律明確規定所賦予的權利。這些規定不能通過當事人的合同或協議隨意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權利法定有助于保護優先權的行使,對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有積極作用。
2、追及性
追及性是指一旦產生船舶優先權,優先權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權轉移等情況的變化而改變。該特性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雖然船舶優先權追及性的效力很強,但是這也并不是說船舶優先權永久存在,不會消滅。如果優先權人沒有在一定期限內行使權利,那么優先權會隨著期間的經過而消滅,另外當善意第三人經司法程序拍賣得到船舶時,船舶優先權也會隨之消滅。
3、非公示性
物權是對世權,以公示公信原則為基本特征。以擔保物權為例,抵押權以登記、質權和留置權以占有為公示公信的方法。但是,作為擔保物權之一的船舶優先權卻不需要以登記、占有甚至其他任何方法為公示辦法。這是它和擔保物權最大的區別。由于船舶優先權是一種不公開的、“隱蔽”的且效力強大的特權,外人無從知曉,所以其對當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每個國家均嚴格限定船舶優先權所擔保海事請求的范圍,以保護第三人利益,防止受到損害。
4、優先受償性
優先受償性是擔保物權基本特征之一。但是,船舶優先權的優先受償性又與其它擔保物權的優先性稍有不同。無論債權有沒有擔保,其效力上都弱于船舶優先權,即在其后清償。國際公約和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享有船舶優先權的債權的效力優先于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效力,我國海商法也做了同樣的規定。
5、期限性
由于船舶優先權具有非公示性,是一項秘而不宣的特權,因此為保護其他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了相對較短的權利行使期間。船舶優先權行使期間是不變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根據我國民法理論,這種行使期間是除斥期間而非訴訟時效。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船舶的優先權是在海事請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時產生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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