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和解除
(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由承運人與托運人磋商訂立,訂立的過程也分為要約和承諾。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發出要約的可能是承運人,也可能是托運人。承運人發出要約稱為攬貨,托運人發出要約則稱為租船定艙。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可以口頭訂立,也可以書面訂立。但航次租船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
(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解除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后,可能因法定或當事人約定而解除。海商法規定了以下三種合同解除的情況:
1.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約定運費的一半;貨物已經裝船的,并應當負擔裝貨、卸貨和其他與此有關的費用。
2.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負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費已經支付的:承運人應當將運費退還給托運人;貨物已經裝船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裝卸費用;已經簽發提單的,托運人應當將提單退回給承運人。
3.船舶開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約定的目的港卸貨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船長有權將貨物在目的港鄰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點卸載,視為已經履行合同。但船長決定將貨物卸載的,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并考慮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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