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共同海損事故后,船長或船東應在船舶發生共同海損之后到達的第一個港口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布共同海損的。根據我國《海商法》第196條的規定的,提出共同海損分攤請求的一方應當負舉證責任,證明其損失應當列人共同海損。
2)共同海損的擔保
在宣布共同海損后,船長或船東會與受益方簽訂共同海損協議。為了確保共同海損分攤的順利進行,經船長或船東的請求,受益方還應當提供共同海損擔保,即作出承擔分攤責任的保證。在有海損理算人協助處理案件的情況下,理算人會詳細地向受益方解釋擔保有關的問題及應提供的文件。提供擔保的方式為:共同海損保證金或擔保函。
對于擔保的金額,通常的要求為"合理的擔保",合理的程度應根據每個案件的情況而定,但當存在下面的情況時它可以被認為是不合理的:a、的船東要求比分攤大的保證金數目;b、的船東要求將保證金匯給船東或其代表;c、的分攤的計算是由船東委托的人決定,而不是求助于有關的法律人員。的
實務中,當收貨人為了盡快提貨而支付了共同海損保證金后,可以向其保險人申請索賠,保險人針對貨物保險的情況(部分或全部)會將相應的保險金支付給他們。同時,收貨人將共同海損保證金收據轉讓給保險人并簽署相應的權利轉讓文件。當然,保證金的權利轉讓是依照貨物保險人退還給收貨人的數目而定的。共同海損保證金所應得到的利息一般屬于收據持有者。
目前,共同海損分攤擔保由貨物保險人提供擔保函來替代共同海損保證金,即當宣布共同海損后,由貨物保險人提供共同海損擔保,參與共同海損的理算,但通常船長或船東只接收級別較高、較有信譽的保險機構出具的擔保函。
3)共同海損的理算
船方在宣告共同海損后,會向海損理算人提出委托申請,由理算人具體進行理算工作。理算人依據理算規則,確定共同海損損失的范圍以及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最終確定各方當事人所應分攤的數額,并制作共同海損理算書。海損理算書不同于法院或是仲裁的裁決,它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它是根據合同的規定所做的一種核賠的證據,當事人對此若有異議,仍可提請仲裁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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