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拒不改正的;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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