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如何劃分?
(一)、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可以是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合作(如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企業之間的合作),也可以是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合作,還可以是個人與個人的合作。
合作的方式,可以是合作各方按照分工分別承擔一項發明創造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階段,也可以是一方或幾方負責提供資金、設備、場地等物質條件,另一方或幾方負責進行技術開發活動。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合作各方可通過協議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及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的歸屬,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如果合作各方沒有就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專利權的歸屬達成協議的,按照本條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取得的專利權應當歸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發明創造的一方或幾方。如發明創造合作各方共同參與完成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應屬于合作各方共有。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對于合作中各方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應當由各完成方共同作為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當然,實際操作中可選定一方為其他各方的代表,辦理有關專利事務),其中一方或幾方沒有征得其他共同完成方的同意的,不得自行提出專利申請。對此,合同法上述條文中規定:“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二)、關于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的歸屬問題。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則,在委托合同關系中,受托方根據委托方的委托辦理委托事務,其辦理委托事務的風險應當由委托人承擔;同時,其辦理委托事務取得的成果,也應當歸于委托人。委托人則應按合同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費用和報酬。因此,不少國家的法律都規定,接受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取得的專利權屬于委托方。而我國專利法為側重保護實際完成發明創造一方的利益,規定接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協議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歸于完成發明創造的一方,即歸屬于受托方。當然,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協議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屬于委托方或者由雙方共有的,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也有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說的,共同發明創造一般就是屬于兩個人以上或者是兩個單位以上所發明的作品,對于其專利權的歸屬,那么在發明之前就需要雙方認定好,避免之后產生任何的糾紛,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照條款來,這樣雙方的利益都會受到保護。
共同發明的專利權為共同發明人嗎
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的歸屬
不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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