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更加穩定。
普通合伙中,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一般即告解散,特別是對那些投資周期長、見效慢的合伙企業更為不利;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產等對合伙并不產生實質性影響。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相對獨立,可以通過建立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制度、有限合伙人的出資轉讓制度等保持企業的長期經營。有限合伙人責任的有限性,決定了其出資應具有可移轉、可隨時兌換性等清償功能。這就使有限合伙成員流動而其在合伙中的投資份額不動,確保合伙資本的穩定和合伙的長期穩定。由此可見,有限合伙的穩定性和持久性強于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
普通合伙中全體合伙人對合伙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旦合伙經營失敗,合伙人不但得不到合伙財產,而且還要用個人財產償還合伙債務。高風險使得投資人非常謹慎,相互信任成為合伙的重要條件。而有限合伙由兩種合伙人組成,即至少應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兩種合伙人所負責任形式不同。有限合伙采取混合責任制,有限合伙責任制無限責任制并存于一個有限合伙之中,這使普通合伙人的無限責任部分也得以減輕。由于有限合伙承擔有限責任的規定,吸取了公司有限責任制的長處,拓寬了融資渠道,又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投資人的投資風險。
3、有限合伙更有利于集中、高效的管理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每個合伙人均有參與管理的權利,對企業的經營管理、企業的發展等問題有較多的控制權和發言權,這無疑具有積極有利的一面,但這種經營管理方式也確實存在著很大的弊端,每個合伙人都有權參與管理,導致合伙權力的分散,不利于企業管理的集中與高效,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這對企業是非常不利的。而有限合伙恰恰克服了這一弊端,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只負責出資并在出資的范圍內對合伙債務承擔風險,不享有合伙組織的經營管理權,普通合伙人對合伙組織行使經營管理權,有利于普通合伙人根據瞬息萬變的市場需要及時作出正確的決策,維護合伙企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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