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有無明確限制
隨著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入,基于對企業是一個經營組織,他有能力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經營范圍進行必要限制的認識,國家對于企業經營范圍的管理有所改變,不僅在經營項目的控制上大為放松,可以同時核準企業經營內容相近的多個業務領域,而且改變經營范圍也不再困難,只要企業經營需要,經過申請和登記部門核準登記即可予以更改。
對于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本著鼓勵合伙投資,方便企業設立的原則,合伙企業法對于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沒作特別限定,主要由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予以申報,由登記機關審核確定。
盡管如此,如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項業務經營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從事這種業務時,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權部門的批準文件。例如,一些地方的小煤窯亂采濫挖,回采率極低,嚴重破壞和浪費了國家資源,經常出現傷亡事故,為此,國家規定,從事煤炭采掘生產應由煤炭管理機關頒發采礦許可證,因而從事這類業務的企業在登記經營范圍時,就應當提供煤炭部門核發的相關文件或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這種證件核定企業采煤經營范圍,無證件的不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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