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合伙企業入伙法律規定
對于合伙死亡后其繼承人是否自動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問題,有兩種情形:
情形一:普通合伙人
作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是法定退伙的情形。
如果繼承人不愿意入伙,應當依據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其辦理退伙結算,退還的貨幣或者實物由該合伙人的繼承人依法進行繼承或者由該合伙人的權利承受人承受。
如果繼承人申請入伙,應當按照合伙協議處理,或者取得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則從繼承開始之日起,繼承人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情形二: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的最大特點是有限合伙人僅以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在有限合伙人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后,有限合伙人即使將其出資全額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存在和正常運營也不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同時,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是合伙企業存在和運營的基礎,也是合伙企業承擔債務的基礎,有限合伙人的退伙結算,將可能影響合伙企業的正常經營,甚至會導致合伙企業的解散,對有限合伙企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也是不利的。
按照上述方法處理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問題,不太適應有限合伙企業的情況。對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問題,法律應當規定更適應有限合伙企業自身特點的處理辦法。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成為新的有限合伙人。
如果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為一人,則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就是死亡合伙人死亡時所享有的財產份額;如果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為數人,則這些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之和為合伙人死亡或者終止時所享有的財產份額,而每個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的具體財產份額則要根據其繼承或者權利承受時的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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