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者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2020-11-21出租車乘客受傷由誰賠
2020-11-262020上海知青退休的政策是什么
2020-11-07勞動仲裁庭審調查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2020-12-04交通事故新規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0-12-20單剝奪政治權利未釋放如何處理
2021-02-09喪葬費、死亡撫恤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2021-02-14南京辦理勞動關系轉移的備案新政是怎樣的
2021-02-09兒子對父母不孝可以斷絕關系嗎
2020-12-07沒拿房子抵押可以強制執行嗎
2021-03-25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有沒有區別
2021-02-09消費者購物時被電擊傷,商場是否擔責
2020-12-24如何避免租房定金糾紛
2020-12-15購房簽約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0-11-18工傷認定爭議由誰舉證
2020-12-01實習期上高速被處罰一次后后面再抓住怎么辦
2020-11-20公司裁員賠償有封頂嗎
2021-03-04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是否有效
2020-11-18交強險賠償哪些項目
2020-12-26單位不辦保險,員工辭職遭索培訓費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