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協議。勞動合同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訂立,除了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但以下條款是法律不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
1、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條款。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2、禁止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除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試用期條款:約定試用期期限為一個月至六個月,與訂立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相掛鉤。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培訓是指職業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和專業培訓。用人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專項培訓進行約定。
3、保守秘密就是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勞動合同中主要通過保守秘密條款、競業限制條款來約束勞動者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4、補充保險是指除法定的社會保險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為勞動者提供的商業保險。
5、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6、第二職業是指用人單位是否允許勞動者從事第二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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