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同工不同酬是否違法
如果勞動者認為自己的報酬違反了同工同酬原則時,有權向仲裁或啟發部門申請裁斷,如果某勞動者的具體報酬與當地同類崗位大體一致,相差在合理范圍之內,同時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欺詐脅迫,就可以認為不違反同工同酬原則。
《》中關于同工同酬的約束只代表立法態度,沒有很強的操作性,因此,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出臺相應的條例或解釋,使得同工同酬條款約束性具有操作性。
二、對用人單位同工同酬的規定
《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本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時候,以及對于新錄用的勞動報酬沒有可參照的集體合同的標準時勞動報酬的確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直接使用最低工資等國家勞動標準,而是首先參照集體合同中的標準。并不是每個企業、行業或者是每個區域都簽訂了集體合同,即使簽訂了集體合同,其可能也沒有關于勞動報酬的事項,在這種情況下,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本條款是對勞動合同報酬約定部不明時如何確認工資水平做了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報酬約定不明時,一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工資數額發生爭議,則工資數額不能按照雙方實際履行數額確定,而是由雙方重新協商;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不成的,則按照用人單位集體合同規定的工資水平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集體合同或雖集體合同但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本條規定了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對于被派遣員工也是享受同工同酬的。
對“同工”的衡量最關鍵的是取決于工作業績是否相同,就算工作崗位相同,業績也未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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