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有哪些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1.工齡經濟補償金
我們知道,在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下,合同合法終止(參見《勞動》第四十四條)。而這種情況又恰好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法給以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說來主要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賠償金
而針對一些勞動單位逃避經濟補償的責任的,我國法律也作了相應的懲罰性的賠償規定。這主要見于第八十五條中針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我國法律還作出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規定。
3.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到期,無論續簽還是不續簽,用人單位都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另外,如果單位在沒有及時續簽而繼續維持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的,則屬于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還可以要求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參見第八十二條)。
需要補充的一點是,上文提到的法律依據皆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此,相關的經濟補償也應當由該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即2008年1月1日以后)。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的賠償包括工齡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以及代通知金。其中,前兩者是必須進行賠償的。而代通知金是在單位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情況下,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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