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附條件。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屬于由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的范圍,遵循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協商一致,既可以約定有固定期限,也可以約定沒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這樣的合同一經雙方確認,即為有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有哪些
2021-02-13如果不贍養老人多久轉刑事責任
2020-11-08新婚姻法中重婚罪判定標準是什么
2020-12-09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如何處罰
2020-12-13婚姻關系中的共同收益包括什么
2020-12-26公司建立了工會可以解散嗎
2021-01-04反擔保合同適用法律情形有哪幾種情況
2021-03-12購房定金交多少
2021-01-15企業違規讓員工提前復工怎么處理
2020-11-26員工怎么辦理辭職,單位辭退員工的程序是怎樣的
2020-11-23如何確定人壽保險的金額
2021-02-05保險繳費能暫停嗎
2021-03-09如何進行人身保險理賠辦理
2021-02-20什么是人身保險合同
2020-11-18“拼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2021-01-02如果發生保險糾紛時應怎么辦
2020-12-10交通事故逃逸保險拒賠罰款依據
2021-01-17保險法釋義第一百六十五條是什么
2021-02-05什么是出口產品責任保險?
2020-11-21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樣本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