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保密協議是否意味著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的,并不意味著就簽訂了競業限制,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是不一樣的。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1、產生方式不同
保密是一種法定義務,不管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明示的約定,是否簽署保密協議,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后均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而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則是一種約定義務,則是基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無約定則無義務。
2、適用對象不同
約定保密義務的義務人為由于職務或工作原因而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應當要求涉密崗位的勞動者承擔保密義務。
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義務人是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承擔競業限制義務應當以負有保密義務為前提,而負有保密義務應當以知悉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并且有合同約定為前提。
3、遵守方式不同
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4、義務負擔不同
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5、期限不同
保密義務的存在沒有期限,只要商業秘密存在,義務人的保密義務就永遠存在;而競業限制則存在著一個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6、費用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費也可以不支付,競業限制約定是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就此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此外,保密費是勞動者在職期限發放,而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則是在勞動者離職后發放。
7、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者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僅為賠償損失;
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則有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的,并不意味著就簽訂了競業限制,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是不一樣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咨詢,律霸網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農村賣房協議書是什么樣的
2021-03-08網貸逾期被仲裁怎么辦
2020-12-28<交通事故篇> 何為飲酒駕車、醉酒駕駛,該如何處罰?
2021-03-11這些關于欠條,借條,收條的法律常識你必須了解
2021-01-19未成年人網絡平臺打賞是否有效
2021-01-27吸毒又販毒怎么判
2020-12-09侵權行為與無因管理的區別是什么
2021-02-10船舶糾紛屬于什哪里管轄
2021-01-27離婚答辯狀主要針對哪些答辯
2020-12-01國企改制重組員工補償金怎么算
2020-12-10學校承擔責任的情況都有哪些
2021-02-06哪些情況公司可以辭退試用期員工
2021-02-27口頭變更勞動合同未達成一致怎么辦
2021-01-17勞動合同公司賠償違約金怎么算
2021-02-22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亮點解讀
2020-12-31什么是保險合同
2021-03-21保險理賠金可以留給非直系親屬嗎
2021-01-20雇人干活受傷用理賠嗎
2020-11-08保險欺詐有哪些形式
2020-12-11保險利益與投保有什么關系嗎
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