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標準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離職后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金按合同約定支付,如果沒有約定的,依據主觀惡意程度、實際違約事實、造成損失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違約金約定過高怎么處理
首先,公司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因為當前我國法律無明確約定,所以,可以根據雙方意愿確定違約金。
其次,實際中對過高或過低的違約金的處理如下:
1、如果因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低的,并且已經低于實際損失的,可以去人民法院提出主張,最后將按實際損失賠償。
所以,離職后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并且發現違約金過高的,即可以去法院主張降低。
當然,實際中有些員工違約,是因為公司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先,那么員工為此遭受違約損失的,公司經員工要求仍不支付的,員工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否則,員工不得以違反約定主張自己的損失,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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