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未生效但已履行是否視為合同生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附條件合同未生效時,如果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對方當事人接受的,可以視為合同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書面合同與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合同書與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于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第二,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
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第三,條件必須是合法的。
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第四,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附條件合同未生效時,如果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對方當事人接受的,可以視為合同生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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