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合同行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導的職權活動的總和。國家對合同的監督,其實質是國家權力對私人領域的干預。
合同監督管理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
行政指導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事務的范圍內,對于特定的人、企業、社會團體等,運用非強制性手段,獲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指導行政相對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種行為,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非強制性是行政指導行為的最顯著特征。行政處罰則是指行政主體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所給予的法律制裁。由于歷史原因抑或利益驅動,不少合同監督管理機關非常熱衷于行政處罰,個別合同監督管理機關甚至擅自擴大行政處罰范圍,對拒絕向本機關提供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合同的理由和依據的當事人或者提供的理由和依據不能成立的當事人予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而對被譽為現代行政管理新理念的行政指導卻置若罔聞。筆者認為,合同監管機關對合同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僅限于一種情況,那就是合同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了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而合同監督管理機關對合同的其他監督管理行為,主要應設定為行政指導,包括在企業里大力宣傳《合同法》、推廣合同示范文本、擬定“重合同、守信用”單位命名條件并負責考核、命名等,對合同當事人進行積極引導和幫助,促使合同當事人依法辦事,減少利用合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防患于未然,這樣更能達到法律所規定的合同監管目的。
(二)宏觀管理與微觀管理、全程監督與事后監督
一些法律專家和合同監督管理部門的同志認為,對合同進行微觀監管和全程監督是查處合同違法行為的應有之義,其監管范圍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轉讓、終止以及合同效力的認定、違約責任的確定等。筆者認為,合同監督管理機關對合同的監督管理主要應是宏觀管理和事后監督,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簽訂合同必須履行登記等特別手續或其他特別規定的以外,監督內容應僅限于合同是否違法,監督方式可以采取合同備案等方式,由合同當事人將所簽訂的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的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存檔備案。合同管理采取宏觀管理為主,把宏觀管理和微觀管理緊密結合,側重于事后監督,有利于克服過去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管得過多過死、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的弊端,有利于企業自主經營,增強企業活力,為經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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