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規定:“山丘地區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平原地區林地、林木承包期可與耕地承包30年相一致。承包期內不得隨意變動。‘四旁’林木的承包期不少于1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明確規定林地承包期是這次改革的核心政策,充分表明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不動搖,給予農民承包經營林地林木的“定心丸”,符合農村經濟和林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對實現農民持續增收、推動現代林業發展,促進林區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這里需要明確:林地承包期是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期限,不包括集體流轉或其它方式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權期限。對在省委《意見》下發前已確定林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并依法經民主決策的,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
根據《物權法》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自林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林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林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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