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無期徒刑減刑的要求有哪些
2021-01-25子女的姓氏如何確定?
2020-11-07過擔保期保證人負責嗎
2020-11-07房地產開發中行政規劃的風險應當由誰承擔
2020-12-11股份公司章程工商局版本是怎么樣的
2020-11-25變更勞動合同需要什么條件
2021-01-04勞務派遣資質是否全國有效
2021-02-10出口產品責任險筑道出口防險墻[1]
2021-03-25投保企業財產保險綜合險的計算公式
2021-01-03保險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2021-03-07保險公司未說明免責事由,投保后能否拒賠
2020-12-03關于自燃險的含義是什么
2020-12-21投保人有什么保證義務
2021-02-03理賠遭拒消費者狀告保險公司
2021-03-08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不同點
2021-01-22耕地承包年限
2021-02-20雙方對于拆遷補償問題無法協商的如何處理
2020-12-31征地拆遷補償不合理,什么時候維權合適
2021-03-24正常房屋被納入危房改造,補償很低,該如何維權
2020-11-18如何結轉房地產企業的成本
2021-03-20